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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23号(社会管理类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10-13 00:00

作为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我部高度重视电动三轮车管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因此,不论发动机驱动三轮车,还是电力驱动三轮车均属于机动车。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3.5条,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均属于摩托车(大型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除外)。综上电力驱动三轮车属于电动三轮摩托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

目前,我们按照机动车管理模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电动摩托车管理体系。标准体系方面,我国已发布6项电动摩托车标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还将不断制修订和完善。其中,GB/T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国家标准关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按此定义,现有市场上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基本上都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范畴。准入管理方面,2010年我部印发了《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准入提出了明确要求。符合《通知要求的企业和车型,可按程序申报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公告》,按机动车实施上牌、保险、驾驶员考取驾驶证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进一步完善电动三轮车管理,推动快递电动三轮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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