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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价格"一刀切" 发改委:征电价附加为"绿电"买单
2006-04-13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和火电等传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明显偏高——这一制约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的瓶颈,将有望打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制定实施《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政策,对备受关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与费用分摊、可再生能源发电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风电、太阳能发电等“绿色电力”有望加快发展。

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关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等费用,将通过向全国电力用户统一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各省级电网企业按其销售电量占全国的比例,分摊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

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的这一办法,对各类可再生能源的电价制定做出明确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每千瓦时0.25元补贴电价组成。发电项目投产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这一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收取。地县自供电网、西藏地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电力用户暂时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这一办法还鼓励电力用户自愿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电价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加上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执行。

●新闻链接

发电企业应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

“全社会的支持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必要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韩文科说,“消费者对可再生能源的较高成本进行分摊,是德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快国家的普遍做法。”

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明确要求: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据悉,财政部已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已制定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正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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